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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作者:[db:作者]
  • 来源:德阳安装技师学院
  • 点击:32045
  • 时间:2010-04-21
(2010年1月 21日第七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校务公开情况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聘任、分配、考核制度等改革方案和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对待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指挥和管理的职权,积极主动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代表以学校各部门、各科室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二)教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作为代表候选人,其名额分配到各科室以普通职工身份参加选举。未当选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
  (三)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包括退休)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科室及时补选。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凡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代表意识、责任意识,有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工作认真,有主人翁责任感的教职工。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有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权利;
  (四)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和建议权利,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利;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所在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问题,经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代表团申请,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委会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既是学校教代会的组成部分,又是教代会的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教代会各代表团要通过民主形式选举团长、副团长,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校工会组织召开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会议,履行工作职责。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为做好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提案的立案、转交和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七人组成,由每届教代会主席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除在教代会期间集中征集、处理提案外,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亦由其负责收集和处理。建立提案征集,提案保护,提案奖励,提案督办落实制度。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调查研究或组成专门的委员会,落实处理提案的内容和办法。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例会讨论学校的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总结和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要有校工会负责人参加,并应听取校工会负责人的意见。校行政部门要与校工会建立密切的协商和联席制度,指定一名负责人联系工会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教代会或工会的意见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与工会联署发布。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要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和定期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教代会要定期审议校务公开的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