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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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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05
财教[2014]36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提高中职学校运转水平,促进民办中职教育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从2014年起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针对免学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公办学校难以通过顶岗实习获取收入弥补学校运转经费缺口、免学费财政补助政策影响优质民办学校发展等问题,经研究,从2014年起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的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的内容,调整为: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二)将“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的内容,调整为: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学费政策范围、中央对地方的免学费补助标准和免学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继续按照财教﹝2012﹞37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